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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撤銷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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