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1563,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劉緯慶」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緯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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