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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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