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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劉成家即祭祀公業劉明公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尚欠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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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祭 祀 公 業 總 財 產 │計 算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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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山區○○段○○段655地號 │93,500元(土地公告現值)×1197㎡( │
│ │ │面積)×7201/10000(權利範圍)= │
│ │ │80,593,2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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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B1 │470,1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3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1樓 │769,4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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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2樓 │1,266,8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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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3樓 │386,0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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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4樓 │411,3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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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5樓 │428,9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8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6樓 │446,5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9 │文山區○○路○段278巷9號7樓 │375,2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0 │文山區○○路○段278巷11號1樓 │625,9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1 │文山區○○路○段278巷11號3樓 │386,0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2 │文山區○○路○段278巷11號4樓 │411,3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3 │文山區○○路○段278巷11號5樓 │428,9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4 │文山區○○路○段278巷11號6樓 │446,5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5 │文山區○○路○段278巷11號7樓 │455,9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 16 │文山區○○段○○段660地號 │93,500元(土地公告現值)×513㎡( │
│ │ │面積)×765/20000(權利範圍)×2=│
│ │ │3,669,361元 │
├──┼──────────────┼─────────────────┤
│ 17 │文山區○○路○段278巷6號2樓 │327,800元(房屋課稅現值) │
├──┴──────────────┼─────────────────┤
│總 計│91,899,0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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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 │
│ 9189萬9093元(祭祀公業總財產)×1/718(原告所佔比例)=12萬7993元 │
│㈡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 │
│ 該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訴訟標│
│ 的價額為165萬元。 │
│㈢共計:12萬7993元+165萬元=177萬79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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