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237,2008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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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民國97年
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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