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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竣峰即曾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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