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284,200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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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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