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㈠主文第一項部分
面積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7,100元=565,200元㈡主文第二項部分
面積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7,100元=282,600元㈢總計
565,200元+282,600元=84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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