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36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福網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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