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惟查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當事人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得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其餘訴訟標的不在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列,否則其訴即難謂為合法,此觀之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而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要件者,縱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之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95年度訴字第1144號偽造文書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併主張依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與另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之合併,惟其所主張為請求基礎之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即非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
揆之前揭規定、判例及說明,應認其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主張關於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案雖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仍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該部分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