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413,200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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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上訴人甲○○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㈡上訴人丙○○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㈢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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