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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室(臺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室(臺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吳怡慧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而僅有訴訟代理人吳怡慧之蓋章,惟原告並未提出委任吳怡慧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前揭規定,自應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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