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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志凌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與原告訂立協議書,就被告積欠原告之排版費及版稅等各項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由被告除於簽立協議書當日給付300,000 元,其餘欠款分別於96年11月31日前給付450,000 元、同年12月31日前給付450,000 元,並自97年起就訴外人上奇科技給付被告之回饋金及一切名目之款項之15% 給付原告,上限為800,000 元,按期返還聲請人,且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
詎被告除於訂立協議書當日給付300,000 元予原告,即未續依協議內容按期清償原告。
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
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基於雙方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原告以支付命令要求被告給付時,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款項並協議清償但迄今尚未完全給付完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協議書1 件、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後堪認信實,應足為憑。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之調查,堪信為真。
五、綜上所述,被告既積欠原告上開金額,則被告空言所辯尚有糾葛云云,既不足採。
從而,原告基於雙方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7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予被告之翌日即97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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