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5,200806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提出委任狀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門牌號碼臺北縣汐止市○○路237 巷14弄2 號號建物基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317-(A)部分:
35,500元(公告土地現值)×49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73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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