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連傑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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