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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參 加 人 興泰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9樓
法定代理人 陳錦媛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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