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578,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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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被 告 崇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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