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丙○○公示送達本院97年6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7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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