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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2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2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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