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634,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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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金柱律師
周彥憑律師
蘇千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被告乙○○、丙○○、陳榆涵、丁○○、己○○、戊○○,該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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