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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陳錫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陳澤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陳文德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4,464 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房屋面積48.9455 平方公尺/ 臺北市○○○路○ 段231 號房屋課稅面積2890.6平方公尺x 房屋課稅現值144 萬4,800 元=2萬4,46 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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