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673,200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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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6,9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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