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676,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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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徐正坤律師
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峽鎮、台北縣板橋市、汐止市,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松山區、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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