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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有卷附貸款契約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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