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村○○街18之1號,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且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