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744,200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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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又名台灣NEC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即Asia L.T. Developmen t Ltd.)
兼法定代理 丙○○○○○○○

兼代表人 丁○○○○○○○
兼代表人 甲○○
兼代表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或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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