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745,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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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柒仟零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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