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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 萬元,應繳裁判費51,8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8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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