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786,200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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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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