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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上之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柒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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