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794,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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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玖佰貳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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