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796,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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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26、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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