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82,2008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