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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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