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825,2008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