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875,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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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分別有兩造所訂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第7條(見本院卷第11頁)、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3條(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為憑。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大亞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亞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31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定約定書而成立授信契約關係,並陸續向伊借款。

被告則與伊約定就大亞公司對伊於為連帶保證當時(含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範圍內,與大亞公司連帶對伊負清償之責,並簽訂系爭保證書。

嗣大亞公司於93年1 月15日起至同年2 月25日止,陸續向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共計5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分則按其附表編號稱系爭編號借款),並簽訂借據6 紙(下稱系爭借據),共計500 萬元。

又大亞公司與伊約定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0.67% 計付系爭借款之利息,並於伊調整基準利率時機動調整。

另就系爭編號1 、2 、4 、5 借款之還款方式約定為前12個月按月計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系爭編號3 、6 借款之還款方式則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大亞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伊定合理期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則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大亞公司自96年6 月25日起,即未依約付息,經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6條第1款之約定,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

伊自得本於系爭約定書、系爭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1 萬1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保證書、系爭約定書、系爭借據、催繳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系爭借款所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系爭借據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此觀諸系爭借據第4條自明。

經查,大亞公司於96年6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系爭編號3 、6 借款之利息,經原告於同年8 月30 日 催告後仍未清償,是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應已視為全部到期。

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書、系爭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借款171 萬1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2 萬142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 萬802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400元),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尚 欠 本 金 │借   款   期   間 │利 息 起 算 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1 │  50萬元│  16萬1618元│93.01.15~98.01.15│      96.07.16│  4.76│      96.08.16│
├──┼────┼──────┼─────────┼───────┼───┼───────┤
│  2 │ 125萬元│  42萬5741元│93.02.04~98.02.04│      96.07.05│  4.76│      96.08.05│
├──┼────┼──────┼─────────┼───────┼───┼───────┤
│  3 │  75萬元│  26萬8396元│93.02.25~98.02.25│      96.06.26│  4.76│      96.07.26│
├──┼────┼──────┼─────────┼───────┼───┼───────┤
│  4 │  50萬元│  16萬1618元│93.01.15~98.01.15│      96.07.16│  4.76│      96.08.16│
├──┼────┼──────┼─────────┼───────┼───┼───────┤
│  5 │ 125萬元│  42萬5741元│93.02.04~98.02.04│      96.07.05│  4.76│      96.08.05│
├──┼────┼──────┼─────────┼───────┼───┼───────┤
│  6 │  75萬元│  26萬8396元│93.02.25~98.02.25│      96.06.26│  4.76│      96.07.26│
├──┼────┼──────┼─────────┴───────┴───┴───────┤
│共計│ 500萬元│ 171萬1510元│                                                          │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自上述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 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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