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929,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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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尚應補繳伍萬零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1317地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B):
3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96+7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46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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