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家訴,12,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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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陳世偉律師
洪偉勝律師
被 告 庚○○
3之1號
戊○○
丙○○
兼上列二名 乙○○ 住臺北市
被告之訴訟 樓
代理人
被 告 甲○○ 住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壬○○ 住高雄市
送達處所
被 告 丁○○ 現住居所
法定代理人 辛○○ 現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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