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訴,133,200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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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黃○○
Q○○
地○○
H○○
壬○○○
P○○
B○○
A○○
未○○
庚○○
午○○
宙○○
宇○○
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前 十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被 告 I○○
3號4
G○○
酉○○
K○○
D○○
號4樓
L○○
M○○
F○○
戊○○
玄○○
寅○○
巳○○
丁○○
丙○○
戌○○
申○○
癸○○

辰○○
子 ○
卯○○
天○○
亥○○
丑○○
N○○
O○○
E○○
之3號
甲○○
C○○
乙○○
J○○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佳雯律師
朱曉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7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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