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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懿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零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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