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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乙○○
之7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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