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訴,194,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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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2 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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