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訴,206,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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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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