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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立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 萬7,537 元,聲明第3項為財產權訴訟,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元。
以上共計1,289 萬7,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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