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訴,26,2009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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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捌萬貳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137地號土地:
219,396 元(公告土地現值)×121.16平方公尺(依上訴狀附圖上訴人所爭執之占用面積)=26,582,01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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