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黃育勳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上得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1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