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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肆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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