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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勝威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之2
甲○○
上列四人共 賴振宗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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