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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回復原狀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陸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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