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戊○○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乙○○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九四四號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97年11月20日判決確定,有該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事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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