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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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